持有签证的外国人8月5日以后可再次入境日本!
来自: 时事通信社、人民网日本频道、日本驻华大使馆
2020-07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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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日本时事通信社昨日晚报道,日本外务省29日宣布,将放宽疫情防控需要而采取的入境限制措施,从8月5日开始,持有日本签证的企业派驻人员、留学生可以再次入境日本。


  本次允许再次入境日本的对象,是指在日本采取“封境”前离开日本、拥有可再次入境资格的外国人。8月5日以后,需要再次入境日本的外国人需要提供出国前在所在地检测的72小时以内的PCR(核酸检测)阴性报告,以及所在地的日本使领馆出具的“再入国相关文件提交确认书”。抵达日本后,还需要再次接受PCR检测、采取2周的自我隔离等。


日本驻华大使馆也就此事通知九州大学北京事务所,提醒相关中国留学生可做好返校准备。如有任何问题可详询日本驻华大使馆或居住地日本总领馆。日本大使馆官网也已公布相关通知“对于持有在留资格的人员再入国的相关措施”,说明返回日本相关具体手续,网址如下:https://www.cn.emb-japan.go.jp/itpr_zh/00_000485_00017.html


日本大使馆签证咨询电话:   

受理时间:     周一~周五 9:00~11:30,13:00~16:30(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申请)    

电话: 010-6532-2007(自动应答电话)    

传真: 010-6532-9329    

e-mail:visa@pk.mofa.go.jp *请注明姓名与联系方式。 

签证咨询网址:https://www.cn.emb-japan.go.jp/itpr_zh/consular.html

 

“对于持有在留资格的人员再入国的相关措施”具体规定如下:


7月22日,日本政府决定作为再次开放《国际人员往来》阶段性措施的一环,对于持有在留资格的人员,视为再入国对象,可逐渐入境日本。

符合该再入国相关措施的申请条件,以及申请方法如下。
 

1、符合条件的人员


现居住地还在被指定限制入境地区的期间内,希望再次入境日本的人员,如满足以下(1)和(2)的条件可视为符合条件人员。
 

(1)在现居住地被指定为限制入境地区(注1)之前离开日本的人员。

 

(2)现阶段,持有有效的日本在留资格(注2)以及有效的再入国许可(包括《视同再入国许可》)的人员。

 

注1)中国被指定为限制入境地区的时间为2020年4月3日。


注2)持有《外交》、《公务》、《特别永住者》这几类在留资格的人员不在该措施范围内。

 

2、该措施以及新防疫措施开始实施的时间


符合上述1条件的人员,根据在留资格的不同,开始实施日期有所不同。
 

(1)持《永住者》、《日本人配偶者等》、《永住者配偶者等》、《定住者》(以下称为《4资格》)以外的在留资格人员,持有效再入国许可入境日本的开始时间为8月5日(注)。

 

注)同时开始实施追加的防疫措施(即需要提前申请《再入国关联必要书类确认书》(以下称为《确认书》)以及出发前取得COVID-19检测证明。)

 

(2)持《4资格》在留资格人员(以及持有《4资格》以外在留资格的日本人配偶和日本人孩子),持有效再入国许可入境,需遵从新再入国措施以及追加防疫措施(即需要提前申请《确认书》,并在出发前取得COVID-19检测证明)开始时间为9月1日(注)。

 

注)现居住地被指定为限制入境地区之前出境日本的,持《4资格》在留资格人员(以及持有《4资格》以外在留资格的日本人配偶和日本人孩子),在上述措施开始实施日期之前入境日本,可不用提供《确认书》和COVID-19检测证明。具体请参考此处。

 

(参考)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址

http://www.moj.go.jp/hisho/kouhou/hisho06_00099.html】

 

3、申请材料

 

(1)护照(需要提交粘贴有效再入国许可(包括视同再入国)的护照)

注)如果有效再入国许可粘贴在旧护照上,则新旧护照需要同时提交。

(2)在留资格卡

(3)再入国相关资料确认申请书

再入国相关资料确认申请书.docx

 

4、申请方法


有关该措施的申请,请通过我馆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。我馆不受理任何个人的申请。居住在我馆管辖区域以外的申请人,请分别向各管辖区域的日本领事馆咨询。
 

5、所需时间


我馆受理申请后,如果能发给,会依次通过代办机构交付《确认书》。(注:《确认书》无法在申请当日发给。)我馆对有关《确认书》能否发给等问题一概不予答复。
 

6、手续费


有关该措施,在我馆的申请不需要手续费。但代理机构会收取代办费,详细情况请向代办机构咨询。
 

7、其他


通过该措施再次入境日本时,请注意以下几点。
 

(1)再次入境日本时,需要出示我馆发给的《确认书》,及出国前72小时以内在医疗机构接受检测并取得的COVID-19检测证明(规定格式)。另外,不能使用该(规定格式)时,可用医疗机构制作的任意其他格式(必需全部用英文记载)来代替。

 

【检测证明任意格式记载项目(以下内容全部需用英文记载)】

· 身份事项(姓名、护照号码、国籍、出生年月日、性别)

· COVID-19检测内容证明 (检测手法(需要按照规定格式里所规定的方式采样检体,和所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)、检测结果、检体取样日期、检测结果决定时间、检测证明交付时间)

· 医疗机构的信息(医疗机构的名称(或者医师名)),医疗机构地址、医疗机构公章(或者医师署名))


(2)入境日本时,需要把COVID-19检测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与《确认书》同时出示给入境审查官。另外,出境时各航空公司也可能要求乘客出示COVID-19检测证明。

 

(3)在护照上粘贴的再入国许可有效期间内(「视同再入国许可」的情况下,最后一次出境日起一年以内且在留卡在有效期间内)入境日本。再次入境日本前请提前确认好个人的再入国许可是否在有效期间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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